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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
桂财监〔2025〕89号
2025-09-30
发文单位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: 2025年09月23日
标 题: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发文字号: 桂财监〔2025〕89号发布日期: 2025年09月30日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

桂财监〔2025〕89号

当事人:广西江山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14503007821433471

地 址:广西桂林市中山中路盛业大厦10楼8号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的相关规定,本厅对你所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。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
一、违法事实

(一)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,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。
1.你所出具的桂江山审字(2024)023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18,000元),被审计单位执行《企业会计准则》,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43,506.40万元,占资产总额51.46%,被审计单位持有公司、公司、公司3家公司100%股权,未将上述3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,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,未关注财务报表的完整性、合理性;预付账款均未取得回函,对未回函金额执行替代测试不足,对账龄3年以上款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长期未结算账户合理性,检查是否存在成本费用挂账情况;其他应付款对未回函金额执行替代测试不足;其他应收款未对往来款项的性质进行核实和记录,期末对子公司公司其他应付款、其他应收款双边挂账,未就其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,未执行减值测算;营业收入未复核企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,并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关键性证据(如交房单等),对收入执行真实性、完整性及截止性查验;未对租赁收入进行测算;存货—房地产完工产品本期新增变动未进行细节测试,未执行存货计价测试、减值测试;销售费用、管理费用未按具体费用类型与收入进行结构占比变动分析,未进行相应科目的勾稽核对。
2.你所出具的桂江山审字(2024)013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33,000元),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历史成本计量,未按照《企业会计准则》规定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,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实该金融资产的列报分类是否恰当;应交税费未执行测算程序;营业收入未分析主要客户的收入结构及变动情况,未复核企业收入确认会计政策,并结合收入确认政策及时点关键性证据,对收入执行真实性、完整性及截止性查验,未获取主要客户重大交易合同等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;营业成本未获取形成依据,未按具体销售品类实施分析程序;存货、应收账款、其他应收款,均未执行减值测试。
(二)审计意见不恰当。

1.你所出具的桂江山审字(2023)036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4,000元),被审计单位执行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,长期股权投资期末余额336.69万元,占资产总额19%,未将公司(被审计单位持股100%)、公司(被审计单位持股100%)、公司(被审计单位持股50%)3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,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,未关注财务报表的完整性、合理性,未获取或了解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,未对上述对外投资执行减值测算;长期股权投资—公司(被审计单位持股30%)期末余额111.69万元,该子公司已于2022年9月28日注销,未根据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确认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损失,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,错报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(12.75万元),审计报告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不恰当。
此外,预收账款—*公司询证函显示回函不符,被函证单位未在回函中说明不符金额和原因,你所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进行核查;其他应付款执行替代测试不足;营业收入产品均销售给关联方,毛利率高达90%,未对商品销售价格的合理性及公允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,未结合收入确认政策获取时点关键性证据,对收入执行真实性、完整性及截止性查验;管理费用与上年相比变动较大,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异常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。

2.你所出具的桂江山审字(2024)010号审计报告(业务收费16,500元),被审计单位持有公司、公司100%股权,其财务报表以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为编制基础不恰当,不符合《小企业会计准则》第二条“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、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。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:……(三)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”的规定,你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,未关注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编制基础的合理性;被审计单位未将上述2家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,你所未关注财务报表的完整性、合理性;根据中国银行询证函回函显示,存在“冻结/圈存”501.85万元,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其使用受限情况,可能导致现金流量表列报存在重大错报,且未披露资金受限情况;将一年以上长期借款500万元(借款期限为2023年9月19日至2026年9月19日)列报在“短期借款”项目不恰当,财务报表列报存在重大错报,错报金额超过重要性水平(76.42万元)。上述事项产生或可能产生的错报对被审计单位2023年度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,审计报告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不恰当。

此外,银行存款中国农业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0.42万元,与银行流水对账单余额、银行存款明细表余额差异263.01万元,未对重大异常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;在建工程未实施实地勘察程序;未对存货成本的归集、分摊和结转进行测算,缺乏对存货成本核算流程等必要审计说明;营业成本未按具体销售品类实施分析程序;未对其他应付款—*局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,检查长期挂账的原因,未获取债务形成的依据。

以上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三十一条,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第六十条第一项、第三项,不符合《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》第二十八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——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》第二十八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——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》第十一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—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》第七条、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——审计证据》第九条、第十条的规定。

二、处罚决定

针对你所上述违法事实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97号)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,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、没收上述4份报告违法所得71,500元的行政处罚。

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,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《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》缴款。

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。如果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,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,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。

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

2025年9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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